| 一、 产权来源的依据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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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中,将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六类。 |
| 1、
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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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
| 2、
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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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
| 3、
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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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房屋权利因交易、赠与等原因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其中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
( 1 )房屋买卖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房产交付给买受人所有,后者接受该房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行为。
( 2 )房屋交换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各自的房产互相交换的行为。( 3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或有处分权的房屋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
( 4 )房屋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转归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 5 )房屋划拨是指国家或者上级部门、企业等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者所属下级单位、企业所有的行为。
( 6 )房屋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7 )房屋分割是指共有房产依法分割为各自的房产的行为。
( 8 )房屋合并是指房产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资经营、以房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行为。
( 9 )房屋裁决是指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对房产的产权归属所作的裁断、判决。 |
| 4、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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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
| 5、
他项权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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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
| 6、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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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 |
| 二、 产别明确的依据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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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中,将产别分为八类,即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投资房产、涉外房产、其他房产。 |
1 、国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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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
( 1 )直管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 2 )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构建的房产。
( 3 )军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
2 、集体所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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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
3 、私有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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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私有房产又包括部分产权。部分产权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
4 、联营企业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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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
5 、股份制企业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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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
| 6 、港、澳、台投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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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
7 、涉外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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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
8 、其他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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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
| 三、 设计用途明确的依据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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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部在《关于补充建立“城市房地产产权统计年报报表”(试行)的通知》的附件 3 《城市房地产产权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将房屋用途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二类,对居住用房的解释是:专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房是指居住用房以外各种用途的房屋。 2002 年 3 月 20 日 ,建设部又以建住房( 2002 ) 66 号文印发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其中对用途的区分是“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应理解为设计用途,对房屋用途分类规定为除住宅以外,将非住宅细分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其他用房等七类。 |
1 、住宅: 包括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集体宿舍。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是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 |
| 2 、非住宅:
( 1 )工业、交通、仓储用房
包括工业、公用设施、铁路、民航、航运、公交运输、仓储。
工业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公用设施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是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是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是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公交运输是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仓储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
( 2 )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包括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
商业服务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是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
( 3 )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教育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是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科研是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
( 4 )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
文化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新闻是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娱乐是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园林绿化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体育是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
( 5 )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
( 6 )军事用房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
( 7 )其他用房
其他用房包括涉外、宗教、监狱。
涉外是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宗教是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监狱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
| 四、 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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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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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注册号:印制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发证单位的号码。 |
(二)编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或名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镇)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镇)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
(三)发证机关(盖章):
套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尚未设置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县暂套印人民政府印章。 |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五)房屋坐落:
填写各地地名委员会、公安部门确定的房屋所在街道名称及门牌号。 |
(六)丘号:指该房产所在用地单元的编号。丘号的编定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 |
(七)幢号、房号:同一门牌号下的幢号、房号。 |
(八)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以幢为权属单元进行登记的,如有两种以上结构组成的,则以一种主要结构为准。 |
(九)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
房屋层高在 2.2 米 (含 2.2 米 )以上的计算层数。
房屋总层数:地下层数加地上层数之和。
房屋所在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一)表示。 |
(十)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
(十一)土地使用情况摘要 使用期限与土地证号按土地使用证填写。 |
(十二)他项权利:
权利人:指他项权利人。
权利种类:指他项权利的种类,目前有抵押权、典权等。
权利范围: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定他项权利的房产范围。
权利价值: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定的抵押金、典金。
设定日期: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规定的设定日期。
约定期限: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他项权利的期限。
注销日期: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他项权利注销的日期。 |
(十三)附记: 用于记载与产权或房地产有关必须记载的事项。 |
(十四)填发单位(盖章):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印章,如产权监理处(所)等,产权登记实行两级管理的城市,应加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印章。 |
| (十五)填发日期:填写领导核准登记该项权利的日期。 |
| (十六)房地产平面图
( 1 )图幅号:指该房产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 2 )附图粘贴线:粘贴附图,应用胶水,以免霉变,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以防改换。
( 3 )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
| 2 、《房屋共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编号: 房 共字第 号
“房”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或名称。
“共字第”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镇)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镇)房屋共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
(二)房屋共有权人:填核准登记的共有权权利人。 房屋共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法定名称;房屋共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三)共有权人所占份额:按共有人所占份额比例填写。 |
(四)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
| 3 、《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
(一)编号: 房 他字第 号
“房”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或名称。
“他字第”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镇)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镇)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
(二)房屋他项权人:填核准登记的他项权利人。 房屋他项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法定名称;房屋他项权人为自然人的,填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
(三)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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