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焘:彻底贯彻执行《条例》
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7月14日在京召开
7月14日,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建设部领导汪光焘、刘志峰、谢家瑾等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会上,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当前物业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内涵,认清《条例》中的重点、难点,加强舆论引导,推进条例的实施。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完善,完成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加强本系统内部与安全、规划、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联系合作,同心协力,解决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对于《条例》的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条例》本身的层面上,而是要提升到对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城市建设的层面上来。要加强对《条例》的舆论宣传和引导,立足现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彻底贯彻执行。
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汪光焘部长强调指出,业主大会的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素质、物业管理企业对于治安事件责任承担、小区水电的费用收取以及管理维修责任、小区公共部位产权的界定、旧小区物业管理改造的困难、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职能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并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条例》,在执行的过程中做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创新。
物业管理工作与我国的经济体制、住房体制、政府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物业管理水平是城市综合素质的重要表现。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要用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既要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根据现实解决处理好现有的矛盾。政府部门首先要认真学习把握《条例》精神,以法律手段推进《条例》的实施。在推进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问题:
《条例》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业主的身份较以前有了转变,要明确业主自己的权利义务,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业主委员会代表着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禁越权。业主公约是统一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基本立足点。
业主通过招标方式与物业管理公司建立起公正平等的权责关系,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一切行为都要依照合同执行。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告知业主,对广大业主负责。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条例》进行比较。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于业主的同时不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对其实施监督。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金,确实建立起住房维修专项基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坚决解决资金的挪用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摘自《中国房地产报》2003.07.16 娄立平 张冉 |